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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男方父母出资首付,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未追加女方名字,房贷由男方父母偿还,这被视为对男方的单方赠与,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婚前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给登记方,由其继续还贷。这部分共同还贷产生的增值部分,由取得房产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首付,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追加女方名字,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共有方式及其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未约定时视为等份共有。
最高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可判决归登记方,未归还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由取得房产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通常视为对子女一方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按照双方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参照民法典规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