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投毒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3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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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30 17:51

投毒者若在自首前放弃投毒则属犯罪中止。
即当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动作或有效预防了犯罪结果到来时,便归入了犯罪中止范畴。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投毒后选择自首,那么这既不能被视为犯罪中止,也不能视为自首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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