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式审查逮捕程序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4 19:02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5分钟前

诉讼式审查逮捕程序是人民在接到人民机关所提供的申请批准逮捕的书面意见的时候,就需要尽快的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然后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个时间是有的。

一、诉讼式审查逮捕程序是什么?

诉讼式审查逮捕程序是人民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代理的条件,然后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是不准批准逮捕。《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后,应当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一般有以下两种:

(一)批准逮捕

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人民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经检察长签发后,加盖人民院印,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机关执行逮捕。

(二)不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后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有以下三种:

1、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准逮捕。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捕,是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人民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具有法定不追诉情形的不批准逮捕。对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亦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是:

(l)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法律规定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人民检察,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审查逮捕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检察机关主要就是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还有就是可以决定是否能够批准逮捕,这个是需要机关提出申请,然后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一步的把握,最终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