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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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3:21

第一条 本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定义了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的气象观测员、从事气象预报及相关服务的气象预报员、以及从事气象设备运行维护的气象机务员。


第四条 气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持有者方能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人员持有气象人员执照,方能从事相应的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或气象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人员,持有气象人员执照,可从事民航气象预报相关咨询服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知识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气象人员执照。


第五条 气象人员执照分为五类:气象观测、气象预报、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


第六条 气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具体承办全国气象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气象人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71 号:《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已经2010年3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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