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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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3:54

国务院于1993年4月12日发布的第110号令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的待业保险制度。该制度旨在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制度,确保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待业职工是指因企业破产、整顿期间被精简、撤销或解散、停产整顿等原因失业的国有企业员工,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享受待业保险的职工。


待业保险基金来源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利息收入和财政补贴。企业需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保险费,缴税前列支,由银行代扣。基金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禁止挪用,并按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


基金由市、县统筹,省、自治区可以集中使用。基金的收支预算和决算需经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纳入预算,并接受审计监督。基金不征税。


待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救济金、医疗费用、丧葬补助及直系亲属的抚恤费,以及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用。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工龄长短确定,最长可达24个月。不符合条件或违反规定者将停止发放救济金。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设立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指导监督基金管理和待业职工事务。


挪用基金或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追回非法所得和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除外,省级政府可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国务院令第110号于1993.04.12颁布,1993.05.01实施,1999.01.22失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代替。为了完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全文共六章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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