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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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6:26
宁波市的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着重于信息的记录与共享。第六条明确规定,各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发展改革、税务等,在执行职责时,需对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客观、准确和全面的记录,并遵循《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要求,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国家垂直管理机构如人民银行、海关等,以及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可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作,共享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界定了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范围,涵盖了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以及在本市开展业务的非本市企业的信用情况。这些信息将合并记录,确保全面无遗漏。
第八条强调了制定《宁波市行政机关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体系》的重要性,作为全市行政机关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和协同工作的基础。目录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必须强制实行共享,信息提供单位需整理分类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第九条和第十条强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整合和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中的责任,要求信息一致,不得篡改或有选择性处理。同时,他们还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规定,除涉及保密和特定不得公开的情况外,企业信用信息将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向公众提供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免费查询。
为提高企业信用水平,改善政府服务,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办法》分总则、信息记录与共享、企业信用监管、社会责任评价与促进、成果运用、法律责任、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