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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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4:57
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素:行为人对第三人构成侵权,并且行为人执行的是职务行为。具体而言,行为构成对第三人侵权需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等要件。在特殊侵权情况下,可能存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需具体分析。
判例1中,赵某因王某让其打开水而被烫伤。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学校规定,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赵某执行打开水的职务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王某赔偿赵某相关损失。这说明,当行为人指示未成年人执行与职务无关或危险的任务时,应承担责任。相反,在判例2中,司机乙在履行出租公司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甲受伤。法院认定司机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示,当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时导致他人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在认定职务侵权行为时,需考虑行为是否属于与雇主指示的职务通常合理相关的事项。这包括行为本身即为执行职务、有客观事实证实执行职务、与执行职务有合理关联性等方面。在实践中,判断“与执行职务具有适当关联性”应考虑行为与职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危险工具的使用、时间与地点、行为人意图以及突发的个人行为等因素。扩大解释“执行职务”的范畴旨在更好地保护受侵害的第三人。
具体到判例1,法院认为王某指示赵某打开水的行为,与学校聘任其教学的职务没有直接联系,且在学校管理上存在过失,因此,该行为应被视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而在判例2中,司机乙在执行职务期间的侵权行为,与履行出租公司职务具有直接关联性,因此,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以及是否满足特定要件。
所谓职务侵权行为是指职务行为的实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职务行为。例如,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乙驱车前往谈判地点与公司丙洽谈一笔房屋租赁事宜,在乙与丙公司签订完租赁合同回来途中,乙不慎将行人丁撞伤。在此,乙撞伤丁的行为则属于职务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