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39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4:01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公司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4:02
公司承担还债责任,向当事人追回,是公司内部的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3:59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先清偿对外债务,再向股东追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4:01
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公章和签字具备其一即可生效,如果这个事情闹到法院,您可以以公司不知情,他私自挪用公章抗辩,但抗辩的力度不是很大。因为如果他真的私自挪用公章,公司是应该立马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财产和法人的财产是分开的,他以公司名义借款,那么还钱的应该是公司。个人建议,公章还是不要随便让其他股东拿着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