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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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22:1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主要针对不同等级的资质条件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资质审批流程。该规定分为一级、二级、*和四级资质,分别对应不同的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竣工面积、质量合格率、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及职称要求等条件。同时,对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了办理资质备案所需的文件和程序,并明确了《暂定资质证书》的核发、有效期、延期及年检制度。



一级资质企业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等条件。拥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需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并且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以及其他一系列具体要求。同样要求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需实行相关制度,并且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资质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8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此外,企业需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需实行相关制度,且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企业需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需实行相关制度,且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期间可延长2年。企业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资质等级核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进行相应等级的资质核定。



在资质管理方面,规定了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分级审批、资质证书管理、年检制度、业务范围及违规处罚等内容。同时,明确了企业变更、终止业务、破产、歇业等情况的处理流程。对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规定了相应的罚款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措施。



此外,规定还强调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的责任,对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同时,规定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以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日期和废止原有规定的内容。



扩展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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