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住房的
1.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首次贷款20%、第二次贷款40%)的发票或收据;
3.借款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人或配偶需有一方为宿州市户籍;
5.其它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1.贷款额度: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1.职工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附件1);
2.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加盖职工公积金缴存地中心的业务章)及近期连续六个月公积金缴存打印明细原件(附件2);
3.职工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近期连续六个月工资收入打印明细原件(附件3);
4.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
6.“宿州市新建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
7.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首次贷款20%、第二次贷款40%)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8.提供售房单位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原件;
9.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10.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注:“婚姻状况声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外地职工在我市购买住房的,使用新购商品房房产抵押。
1.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服务大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初审;
3.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4.借款人及配偶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转入房产开发公司账户内。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1.新购商品房、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二年之内)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申请;
2.借款人信用记录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恶意拖欠记录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3.缴存职工公积金连续拖缴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受理;
4.贷款审核后借款人需要及时去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5.职工月还款额不大于职工家庭收入的50%;
6.认真如实填写《贷款承诺书》;
7.附表1、2、3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8.本细则由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9.业务咨询电话:0557-3054115;
10.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ahszgj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