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3)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4)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5)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2)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5)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6)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中上海市房管局公布的准入条件具体标准为: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区(县)5年以上;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
(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5年内未发生过交易住房行为。
此外,年龄在30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士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首先,申请人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报申请文书;然后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1)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如果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需要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2)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1)如果经协商一致,由部分申请人作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的,全体申请人要一起形成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将房地产权利人以外的申请人明确为同住人。
(2)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要上市交易必须满足房地产权证登记之日起满5年,并且需要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