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 年 月 日经 仲裁委员会作出 字第 号裁决,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 申请强制执行的 仲裁委员会 字第 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 元,由申请执行人 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