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先生的委托,现指派黄律师就贵司拖欠##大厦-B座室内装修工程之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根据李##先生向我所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他于x年9月至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担了由贵司总承包的##大厦-B座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工作,且垫付材料费、人工费合计751202.74元。目前该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贵司已于x年5月30日收到建设方的工程进度款820xx0元。该进度款实属李##垫付资金的当然所得,贵司本应在到款后3日内按比例向李##支付工程款697000元。然而经多次催要,贵司无正当理由至今分文未付。
基于以上有违诚信原则的事实,现向贵司正式致函催告,望贵公司务必于收函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后附账户向李##支付工程款697000元。如有异议,敬请对本函内容作出书面回复与说明。
如贵司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我方将被迫诉诸法律,依法启动司法程序。届时,贵司除给付垫资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也将由贵司承担。望贵公司收函后权衡利弊,慎思妥善对待,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讼争,造成贵司讼累、经济和信誉损失。
特此函告
陕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
x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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