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语体原因。在日常工作中,凡需要上级解决问题,通常习惯说“打个报告”,很少有人说“写个请示”。这实际上是一个涉及语言学层面的问题。根据语体特点,词可以分为通用词和专用词,口头语词和书面语词。“请示”作为通用词是一个动词,而作为公文中的一个文种则是一个名词。前者是日常用语,后者是一种专门用语,二者在不同语体中各有所指。“报告”在通用词和专用词中具有一致性,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正因为如此,口语上通常可以说“打报告”,却不能说“打请示”,而转换成专用词、书面语时,则可以是“写报告”(如汇报工作),也可以是“写请示”(如请求指示)。这种语体功能的不平衡,是造成请示和报告混用的深层次原因。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准确理解领导口头上所说的'“打个报告”的真实意图。
2.历史原因。在1951年9月29日政务院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还没有请示文种,只有报告文种,并且该暂行办法规定,向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要用报告。报告情况是报告,请示问题也是报告。“打个报告来”的口头禅就是从那个时候流行起来的。1957年10月国务院秘书厅的《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将请示从报告中分离出来,指出,“报告和请示必须分开使用,报告中不能写请示事项,但请示中可以反映情况,陈述意见,说明理由,以便于上级处理”。可惜这个意见稿没有得到有效贯彻。1981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虽然将请示与报告分开了,并规定了各自的适用范围,但是两者被归在一个类别中,直到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才将报告和请示区分为两类文种。由于受到之前请示与报告混同使用的习惯影响,实践中往往因袭旧弊,该用请示时习惯于“打报告”,拟写报告时夹带请示事项,甚至出现“两者兼顾”的“请示报告”。
3.现实原因。一些论者认为,请示中只能写请示原因和请示根据,提出请求事项,不能陈述情况;报告中只能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能提出措施意见。囿于这种认识,一些人在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提出工作打算时,不知该用请示还是报告,于是干脆用请示报告。这是造成请示报告混用的现实原因之一。实践中,一些工作报告会在重点陈述工作情况之后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而一些情况报告会在最后部分提出措施和意见。但是,如果报告中涉及需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或批准的事项,就应该以请示另行上报,在报告中则可用“上述事项另行专题请示”等来反映。请示中所陈述的情况是作为请求事项的理由提出来的,有时为了写明请示缘由,陈述情况所占的篇幅可能较大,这时不妨将陈述情况作为请示的附件来处理。此外,有的机关对公文把关不严,对来文不加初审,对夹带请示事项的报告也给予批复而不是退回,使得下级机关误以为行文没有问题。这也是造成请示与报告混用的现实原因之一。其实,对于一些报告,比如突发事件报告、考察报告等,上级机关若有批示,可以用督办件等方式处理,而不应该用批复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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