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剩余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其中,对20xx年新开工且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按新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于20xx年12月31日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20xx年1月1日以前开工且未完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剩余工程造价,并于20xx年1月31日前按剩余工程造价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主管部门依有关规定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及时参保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对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曝光。
请各总承包单位见到通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咨询电话:12333
详情可查询——政策知识库——工伤保险:《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 〔20xx〕59号)、《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青人社字〔20xx〕77号)
特此通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总工会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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