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租企业/商户:
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xx〕85号),减免对象拟从原来服务业扩大到全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南太湖新区最终租金减免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收到本通知至20xx年5月10日止,将书面资料上报至我公司。
园区小微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各承租企业/个人抓紧时间上报,以便于我公司及时审核确认减免租金金额。
x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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