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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的结业讲话稿

2022-08-17 来源:世旅网

  同志们:

  一、结合工作实际,准确把握法律内涵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94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于破除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用工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主体和利益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急需制定一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以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相应法律责任作出更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在《劳动合同法》中体现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加强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了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健全了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使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自主创业和就业援助的有关政策长效化、普惠化,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推动实现公平就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制度,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能够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健全调解仲裁工作组织体系,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推进仲裁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确保社会稳定。

  二、增强法制观念,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应该说,贯彻实施好这些法律法规,不只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部门、各方面依法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目前,全国各地现已逐步形成了学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等三部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但在这些法律实施前后的这一段时间内,国内一些地方,劳动关系领域中出现了一些异常情况。少数用人单位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试图使职工工龄“归零”或转嫁用工成本,规避已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个别用人单位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这些行为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实事求是地说,我县一些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部分私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也比较混乱,部分用人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完善、协调维权机制不到位等一些问题。要遏制这些劳动违法行为,只靠一两个文件或哪个单位的部门管理是不行的,要减少或杜绝这些违法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贯彻实施。这就要求我们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同时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各用人单位要通过此次学习培训,正确理解贯彻实施好三部法律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增强自身通过法定渠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树立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良好社会形象。这次培训班结束之后,县里还要责成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以确保法律法规的顺利贯彻实施。

  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还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等系列普法宣传活动,此外在今年启动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要有意识地发现和树立守法诚信企业典型,定期公布企业的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希望我县广大用人单位要抓住三部法律实施的有利契机,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提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竞争力,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化进程和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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