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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节假日放假安排的通知

2022-04-27 来源:世旅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岁的人为青年)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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