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之原则,兹就受托方根据托方的要求购买轻循环油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如下:
一、托事项
1、托方托受托方与托方确定的供货商深圳市前海正易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2、托方和其选定的供货方进行前期产品选型、价格确认后,托受托方向供货商实施采购付款.受托方仅作为托方的采购代理人,参与但不负责前期的产品选型、价格确认,不负责产品的销售推广,也不负责产品售后服务.产品的选型、价格确认、产品销售推广及售后服务由托方和供应方商洽完成.
二、货物描述
详见受托方与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三、货物采购
1、在受托方与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签订日起2日内,托方须向受托方支付总货款的20%作为保证金.若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未支付上述保证金,受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在受托方收到托方保证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方应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根据托方出具的付款托书向供货商开出L/C.
3、受托方根据托方的要求向供货商采购的货物,其质量、数量等均由托方决定.
四、付款方式
1、受托方在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生效后的5日内向供货商开具期限为90天的国内信用证.供货纱合同约定交货后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货确认书、货物质量合格确认书等单据承兑远期信用证.
2、合同标的物到达买方厂内验收合格后,托方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及收货收据后7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支付全额货款,支付方式为电汇.(但代理费用和资金占用利息不计入开票范围)
3、托方在支付货款的同时必须另行支付:(1)货款总额1.5%的代理费;(2)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每月0.77%计算,计息期限自受托方支付供货商货款之日至受托方付款之日止).
五、产品交付
1、托方应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履行付款收货义务.
2、交货地点为受托方指定地点.
3、受托方根据托方要求采购货物,不论托方日后是否按约定及时付款提货,货物存储产生的仓储和保险等费用(若需),均由托方承担.
4、托方在收货时,应当场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如检验无误,则应及时签收,签收当日视为交货日.货物的验收由托方完成.托方收货时如发现货物有任何破损、缺件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供货方书面提出.
六、违约责任
如受托方因供货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履约,托方不得向受托方追究责任.
七、其他约定
1、若供货方交付的货物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由托方向供货方追索赔偿,受托方有协助义务.
2、本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双方严守合作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3、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受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中所述“货物”系指合同标的物.本合同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得用于限制其所指各条款的范围.
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6、本合同由双方法人签字,并加斧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四份,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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