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食品从业人员的花名册,所有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务必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已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务必进行健康检查,健康合格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4、建立健康申报制度,工作期间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患病人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申报,立即停止直接接触食品工作。
5、对不参加健康体检的人员按部门或部门的考核规定进行处罚,并立即停止直接接触食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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