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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合同集合

2021-05-08 来源:世旅网

  甲方为保证办公、生产、经营安全,特委托乙方选派保安员向甲方指定办公经营场所提供保安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现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一、服务概况

  1.1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委派保安员,以甲方提前十个工作日的书面通知为准派驻保安员,保安员接受双重管理,甲乙双方同时具有管理权。

  1.2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的服务区

  1.3每天24小时进驻现场服务,为服务区提供安全保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秩序维护、报警监控、保护各项财产安全以及关系到站内正常秩序的其他工作。

  二、服务期限

  2.1 服务期限为一个年度,以甲方书面通知派驻日为依据。

  2.2 服务期限届满前1个月,如果双方仍有合作意向,可续签服务合同。

  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3.1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标准为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的服务费为 元/人/月,实行三班两运转工作制的服务费为元/人/月,国家法定假日加班费160元/人/班(每班8小时),餐费按照实际情况列支,由甲方支付。如乙方派遣保安员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甲方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保安员,如更换保安员还不能符合合同约定标注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对

  3.2服务费包含乙方派遣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费用。服务费包括:保安员基本工资、保安员各项保险、税金、管理费、车辆油费、其他费用。

  3.3 乙方负责给委派至甲方行政区域的保安员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这部分费用已列入保安服务费中,甲方无需另行支付。

  3.4 乙方负责给委派至甲方行政区域的保安员统一缴纳商业保险,保险种类乙双方协商为准。

  3.5 每月15日前,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一月度的服务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4.1对保安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教育,甲方有权对保安员在履行职责时予以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做好每月的相应记录。甲方有权派出人员参与检查和考核保安员每月出勤情况及工作完成情况,保安员应积极配合。

  4.2 保安员进驻现场前,乙方应提前2日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

  4.3 甲方对乙方及保安员提出的涉及不安全隐患及漏洞的合理建议应积极整改。

  4.4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安排保安员的工作班次。

  4.5 甲方为保安员提供食宿。

  4.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派驻的保安员严格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执行。对于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保安员,甲方有权利向乙方提出处罚意见,乙方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甲方的意见,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如甲方认为乙方保安员不符合要

  4.7甲方有权按照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约定监督检查保安员日常工作,对违管理制度有关及本合同约定内容的保安员,甲乙双方协商后对保安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为保安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5.2 乙方委派的保安员应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对保安员的要求。

  5.3 在保安员进驻现场履行职责前,乙方应对其进行体能训练和技能训练,并做好入职前的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培训。

  5.4 对于服务地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漏洞,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

  5.5 乙方有权安排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协调、处理突发事件。遇突发事件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通知警方和甲方。

  5.6乙方对乙方工作人员和保安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如乙方工作人员和保安员给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导致甲方因此涉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损害赔偿金等)由乙方承担。

  5.7 乙方应向保安员提供保安工作的必备用品。

  5.8乙方确需调换保安员和组织业务培训活动时,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在不影响甲方安保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行,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9 乙方安排的保安人员负责配合甲方完成临时发生的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费用,甲方无需另行支付。

  5.10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或甲方人员人身损失的,在公安机关鉴定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承担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6.1由于乙方委派的保安员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经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改善服务水平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6.2 乙方违反5.6约定,未及时采取措施从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7.1 履行期间,如甲方出于经营管理实际不再需要乙方提供保安服务的,可在合同履行一个月后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于甲方向乙方结清服务费时解除。

  7.2 合同解除时若乙方仍有须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情形的,乙方还须继续承担至完毕。

  7.3 甲方若须增加或减少保安员数量,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安排妥当。

  7.4 乙方如需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并协助甲方做好后续用工用人工作。

  八、其他约定

  8.1 为方便联系,双方确定以下人员作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

  甲方: ,电话: ;

  乙方: ,电话: 。

  8.2 履行本协议期间,如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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