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
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含4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
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 大于 4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M
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建规》关于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为: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高度内。
《高规》关于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为: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则》关于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为:
平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不计算建筑高度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等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比例不超过1/4。
设计中应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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