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集体财产安全。安全工作在我学区常抓不懈,落到了实处。现依照《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校长是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常指导、检查学校安全工作。
2、班主任是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必须掌握每个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无故旷课,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及时作好家访劝学工作。
3、科任教师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掌握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办法,帮助班主任解决学生家访和紧急事故处理工作。
4、师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严禁学生将仪器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带入校内,不在有隐患处玩耍。
5、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学区。对迟报、缓报、漏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6、学校安全应急小组,领导带班,全天24小时整装待命,做到随叫随到,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作好妥善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7、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8、教师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不能认真落实,造成重大事故,不能积极配合妥善处理,给予降级、降职、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