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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专项方案的编制

2023-08-17 来源:世旅网
202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

专项方案的编制

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论证 一、 专项方案的编制

1. 编制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

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 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 编制。

2. 编制内容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

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二、 专项方案的审批

1. 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 门

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定。

2.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 单

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三、专项方案的论证

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 当

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

(1) 专家组成员;

(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项

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

成。

4.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5.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 安全施工的基木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方案管理与执行检查

1.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 织

专家进行论证。

2.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 管

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现场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 案

的实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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