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方案的编制
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论证 一、 专项方案的编制
1. 编制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
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 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 编制。
2. 编制内容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
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二、 专项方案的审批
1. 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 门
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定。
2.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 单
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三、专项方案的论证
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 当
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
(1) 专家组成员;
(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项
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
成。
4.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5.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 安全施工的基木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方案管理与执行检查
1.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 织
专家进行论证。
2.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 管
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现场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 案
的实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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