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的通知
颁布⽇期:1993-07-27执⾏⽇期:1993-07-27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进⼝药品在弥补国内药品⽣产不⾜、医疗急救、临床科研、新产品开发等⽅⾯起到了积极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为加强对进⼝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民⽤药安全有效,我部颁布了《进⼝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进⼝药品实⾏注册制度,并批准发给《进⼝药品注册证》;未取得《进⼝药品注册证》的药品进⼝,须经卫⽣部批准发给《⼀次性进⼝药品批件》;进⼝药品须经卫⽣部授权的⼝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可销售、使⽤。
最近,在国内市场上陆续发现销售未经卫⽣部批准注册的进⼝药品和持伪造的“进⼝药品检验报告书”销售进⼝药品的案件。为维护⼈民健康,维护法律尊严,现就对该类案件实施⾏政处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未经国务院卫⽣⾏政部门批准发给《进⼝药品注册证》和《⼀次性进⼝药品批件》的药品,⼀律不准进⼝和销售。擅⾃进⼝和销售的,依《药品管理法》第三⼗三条规定,按假药查处。
⼆、对伪造“进⼝药品检验报告书”销售进⼝药品的,除没收其药品和违法所得外,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进⾏⾏政处罚。
三、销售未经批准注册和伪造“进⼝药品检验报告书”的进⼝药品,造成⼈员伤害后果和经处理后重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从重给予⾏政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规定,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卫⽣⾏政部门要加强对进⼝药品销售、使⽤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该类案件要认真予以查处,并及时报卫⽣部药政管理局。
c27608--010204wwj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3.07.27,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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