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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2024-02-23 来源:世旅网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

停车位配建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

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表中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2.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3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2.4 商品房、限价商品房项目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居住区内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项目,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

2.5 廉租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2.6 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2.7 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2.8 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2.9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

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 配建标准

3.1 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 非机动机动车 项目 车 停车位 停车位/100㎡ /100㎡ 高档住宅 商品住房 经济适 用住房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包括限价商 品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在80-100品住房 平方米内) 普通住宅 “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1.3 1.0 0.5 2.0 2.0(停0.8 车位/每户) 2.0(停0.6 单位职工住房 车位/每户) 棚户区、城 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原因进中村改造行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住房 廉租 住房 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0.3 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车位/2.0(停0.6 车位/每户) 2.0(停居 拆迁安置住 类 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按照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公共租 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赁住房 学生公寓 — 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行政办公类 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 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办公楼 商 业 类 体育馆 体育馆坐位数≥4000) 一般商业建筑 1.2 (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米) 大型商业建筑 1.5 (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米) 地铁站口、公交枢纽周边 2.0 300米范围内商业建筑 商务写字楼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餐饮、娱乐设施 星级宾馆 一般宾馆、招待所 一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1.2 1.0 1.8 1.0 0.8 8.0(停0.3 1.5 1.0 1.0 0.8 每户) 2.0(停车位/每户) 4.0 2.0 2.0 2.0 5.0 8.0 10.0 5.0 5.0 3.6 0.5 0.5 20.0车位/每(停车百座) 位/每百座) 20.06.0(停二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车位/每育馆坐位数<4000) 百座) 百座)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2.0 10.0(停(停车影剧院 文化娱乐类 图书馆、博物馆、 1.5 科技馆、展览馆 工业厂房、仓库 工业类 办公 三级医院 医疗卫生类 一、二级医院 疗养院

0.5 2.0 1.0 0.3 2.0 8.0 5.0 - 0.3 1.0 5.0 车位/每位/每百座) 百座) 15.0 15.0位/每(停车

第四章 附 则

4.1 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4.2 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4.3 本标准中高档住宅指每户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宅指每户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

4.4 市属各县及长安、临潼、阎良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4.5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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