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合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办公用品类:传真机、复印机、电脑、硬盘、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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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等价值在3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
(四)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分类归口、帐物分管的基本原则。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监管。共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是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直接负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 (四)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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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购置及调拨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由各部室、单位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见附表一),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进行初审,再由办公室根据规定审核把关后,报董事长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购置。
第九条 资产在调入调出方面,要做到资源共享、合理调剂和手续完备,调入调出时填写《内部物资调拨单》(见附表二);
第十条 设备配送时,由购买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将购置申请、合同、发票、出库单及时报财务入账。
第四章 报废及处置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一)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运行速度慢影响工作效率,而且不能修复利用的。
(二)设备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于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资产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四)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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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固定资产符合报废条件后,须由固定资产使用或管理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包括需要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年限、报废理由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再交集团公司办公室和财务部审核,报董事长签字后,将结果返回。
(二)公司办公室、财务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报废固定资产进行鉴定,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鉴定栏意见中出具鉴定结果。
(三)设备使用人员协助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完成申请报废资产的相关鉴定、核查、回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后处置及残值回收: (一)折价转让给能利用的单位或个人。
(二)将可利用的零件拆除留用,不能利用的作为废品处理给专业回收公司。
(三)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的压力容器、车辆、其他安全设施等必须作为废品交指定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不得转让。
(四)报废资产残值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核算,报废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集团公司财务,作为预算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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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使用及保管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办公室以及子公司财务科,按照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数量,预计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存置处所、资产入账价值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固定资产的维修分为中小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是指房屋建筑物的翻修、改建、改造,机器设备全面拆卸更换主要部件。此外均为中小修理。
(二)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由办公室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应由使用部门编制大修计划及预算,大修计划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清 查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办公室、财务部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每年年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重大资产损益,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送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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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专职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第二十一条 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形成书面文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清查结果与固定资产会计账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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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清查结果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财务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保管、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以及未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在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济私和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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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固定资产申购单
申请人 资产名称 合计 购置用途 型号及主要参数 申请部门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部门负责人 部门分管 领导 财务部负责人 审 批 意 见 办公室负责人 董事长 签年 月 日 字:
备注: 1、固定资产指办公桌椅、档案柜、传真机、复印机、电脑、硬盘、打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公务车等。
2、本表一式3份,办公室审批用、财务报销附表、固定资产登记各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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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内部物资调拨单
调拨时间 调出部门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调入部门 分管领导意见
数量
单价
总价 年 月 日
调拨原因 调出部门负责人 资产登记人 调入部门负责人 领导意见 调入接收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综合部、调入部门、调出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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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申报部门 资产名称 型号与规格 资产原值 报废原因: 填报人: 年 月 日 申报日期 资产编号 已使用年限 数量 鉴定小组(不少于三人)意见: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审批 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部门分管领导 审批 董事长审批: 注:本表一式3份,申请部门审批、财务做账、固定资产登记各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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