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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2021-06-04 来源:世旅网

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犯罪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主观方面,犯罪人明知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而故意生产或销售,并且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而生产、销售假药。在客观方面,犯罪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只要造成了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即使未造成实际的损害,也可构成本罪。方某的行为符合这些特征。本罪既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也侵犯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因此危害很大。在生活中要正确确认此罪,需要注意:第一,假药主要指以下几种: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规定不符。即通常所说的配方不符合标准。如生产感冒胶囊,里面用淀粉代替药粉,缺少国家规定的多种成分,不具备感冒胶丸的作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一般是以一种低价药品冒充一种高价药品。如用兽药冒充人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变质不能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第二,处罚中将过去规定的“违法所得”,新刑法改为“销售金额”。第三,本罪中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仅是指假冒直接对人体有害,如本案中用“氯化琥珀肌碱注射液”假冒“硫酸卡纳霉素注射液”治感冒、腹泻,就可致人死亡,也包括因用假药而延误治疗,危害患者人体健康的情况。只要经有关部门鉴定该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可。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的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处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面的规定处罚。本案中,方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造成多人死亡和伤残,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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