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是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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