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外墙被认为仅作为外墙,不应被视为共用部分。但根据我国建设部的规定,外墙面属于共用部位。共用墙是两家共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建。如果业主公约允许,业主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外墙面,这种使用是合法的。即使业主公约没有规定,业主仍应在一定限度内对自己房屋所在的外墙面拥有合理的利用权。合理的界线应考虑是否对周边业主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影响建筑美观和统一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共安全等因素。
法律分析
通常认为,外墙不应被视为共用部分,而只有外墙面才可以成为共用部分。根据我国建设部的规定,外墙面是共用部位,但有些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市,将外墙和外墙面都规定为共用部位。在专有部分的定义中,包括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在外部关系上,这些部分的中心线达到境界部分的厚度。因此,根据这种理解,外墙一般不应被视为共用部位,而外墙面应为共用部位。
一、共用墙是两家共有的,哪一方都不能随意拆除或者改建。如果是承重墙后果更严重,因为承重墙要承载着楼房的所有重量,拆掉一部份,其本身承载的负荷就要分散到其他的受力点,长时间的过载,会对楼房的承受力造成影响。相邻各方对共墙的使用不得妨碍、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一方不得实施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使用共墙;相邻一方需要搬迁,一般不允许拆除或拆走共墙;如果要求拆走一方对共墙享有所有权,一般也应保留共墙,由相邻他方折价合理补偿;
二、首先,如业主公约有规定,业主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这种使用实际构成了前面所述约定专用情形,是完全合法使用。其二,即使在业主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业主仍应当在一定限度内对自己房屋所在的外墙面拥有合理的利用权。如安装空调器,如果业主没有任何利用外墙面的权利的话,那么空调的室外安装就成问题了。显然,对于外墙,业主仍然应当有一定的合理利用权。合理的界线应当是:是否对相邻业主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影响了整幢楼宇的美观和统一性;是否影响公共安全,等等。
拓展延伸
对共用界墙,我国建设部的规章确定的是由相邻业主承担对共用界墙的维修义务。对共用界墙应当承认相邻业主对其有共有权,但这种共有权实质是一种共用权。当共用界墙同时又是整幢楼的承重墙的时候,该共用墙又构成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由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结语
外墙和外墙面虽然都是共用部位,但在有些地方性规定中,外墙面被视为共用部位。共用墙是两家共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拆除或改建。如果共墙需要拆除或改建,相邻各方需要协商并合理补偿。同时,业主在一定限度内对自己房屋所在的外墙面拥有合理的利用权,但应尊重相邻业主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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