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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方法

2023-10-17 来源:世旅网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性的认定主要依据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而非实际审查判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连续背书需满足四个原则:形式上有效的背书、转让背书的连续性、背书顺序的连续性、以及单位名称的一致性。即使单位名称简称与全称有差别,只要能判断为同一人,仍可认定为连续背书,以保障票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退票现象的发生。

法律分析

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际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此项规定,显然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而不是实际上的审查判断。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认定。

3.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中的背书人,必定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一手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4.在银行承兑汇票日常实物操作中,后一手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前一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会将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而,前后两手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可能不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本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时连续的,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

结语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应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来判断,而非实际审查。连续背书需遵循四个基本原则:1.背书必须形式上有效,无要式欠缺;2.连续背书只指转让背书,不包括非转让背书;3.背书顺序必须连续,前一手背书人必定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4.单位名称的简称与全称有差别时,可认定为同一人,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权益。这些原则旨在减少退票现象的发生,保障票据交易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四章 支票 第九十三条 【汇票的有关规定对支票的准用】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三条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六十条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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