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是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的。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被行政拘留,如果当事人不服,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处罚人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则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会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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