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利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有法律的明确界定,根据国务院相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承包人对超过期限而未得到支付的相应建设工程价款衍生的部分项目的优先权不予支持,包括利息在内,还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结算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数份合同均无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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