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罪扣押的物品怎么处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处理如下:
1、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产和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进行批准,作出扣押决定;
2、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产和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3、但扣押财产、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扣押决定;
4、扣押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换、损坏或者自行处理;
5、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和网络服务单位。
三、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各种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产和文件,应当扣押。对于被扣押的财产,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的财产,文件持有人应当查点清楚,并当场列出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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