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劳动休息权、特殊劳动保护权、劳动补偿权。劳动休息权主要体现在给予哺乳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 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特殊劳动保护权就是所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劳动补偿权就是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帮助和补偿,不得辞退。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一,在离婚的程序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任命法院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在一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是对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从这个立法意图出发,女方自己提出离婚或人们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例外的规定,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考虑的。第二,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三,《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补偿。”这条是《婚姻法》修正时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妇女在家庭中所尽的义务较多,这表示法律承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动价值,而且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赔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