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是否可以转让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因此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一起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留置权有哪些
特征
1、从属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3、不可分性。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
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当然,为了公平起见,依据民法典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应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动产。
留置权是需要和债权一同产生的,也就是说当债权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留置权也会一并转让给其他人,这个时候由新的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相关的债务,而且留置财产也是可以进行变卖和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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