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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合同款的法律法规法律问题

2021-06-21 来源:世旅网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第286条;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3、《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六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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