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房管局有权裁决拆迁纠纷。裁决通常属于诉讼的前置程序。拆迁各方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让房管局裁决。如果房管局是被拆迁人,那可让同级政府进行裁决,要在收到申请的30天内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裁决书送达起的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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