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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上写离职提前15天书面告知合法吗?

2023-03-19 来源:世旅网

劳动者提前辞职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为合法,否则一般不合法。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过了试用期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也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为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劳动者提前15天辞职,如果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合法;如果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一般不合法,在试用期需要提前三天辞职,而过了试用期后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离职提前通知期限在试用期合同中的合法性研究

在试用期合同中,离职提前通知期限的合法性备受关注。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雇主和员工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离职提前通知期限。试用期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其合法性受到特殊的法律规定和解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合同的终止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条件。离职提前通知期限的合法性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离职提前通知期限的合法性,确保雇主和员工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三日通知,而过了试用期后,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离职提前通知期限的合法性应根据具体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和劳动关系实际情况来判断。为确保雇主和员工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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