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不同的,彩礼的话,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的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返还的,已经给女方就属于女方的财产,但是因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房屋通常是不会认定为彩礼的,婚后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或者加女方名下的斗湖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当然分割时还需要具体看房屋的出资,一方婚前出资全款的,婚后一方婚前出资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是否有更名也是关键,并非结婚之后就一定全部都归女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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