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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处罚对个人产生的影响

2024-01-13 来源:世旅网

城市管理执法权范围与措施规定。涵盖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至少两人执法。措施包括现场检查、取证、设置警示标志、询问当事人、查阅文件等。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处分。

法律分析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同时,在明确了处罚权范围的同时,也对城管执法能够采取的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几项:1、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3、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4、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5、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6、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注意: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会派出不少于两人,在执法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拥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并可以查封、扣押相关场所和财物。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品,不得私自处置。如有非法物品,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这些规定明确了城管执法的范围和措施,为城市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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