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不包括的人有:
1.被执行缓刑的或者身上还有刑罚没有完成的人;
2.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
3.没有行为能力的人;
4.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
5.法院的陪审人员;
6.对于该案件来说有关系的人;
7.非本国国籍的或者无国籍的人。
一、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第一,正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就职的人员。第二,人民陪审员。第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第四,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五,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第六,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七,处于缓刑、假释的考验期或刑罚还没执行完成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只在一到四范围,可担任辩护人。
二、刑事申诉律师权利是什么
刑事申诉律师权利是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为犯罪嫌疑人来进行一定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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