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和网民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等。侵权认定的前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构成要件包括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也应具备这两个条件。一是独创性。二是可复制性。通过网络行使权利人专有使用权的不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擅自通过网络行使了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专有权或侵害了其他利益。二是行为违法。另外如果行为人擅自行使了权利人的某项权利,但此种使用行为是法律所准许的,如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那么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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