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22元/小时。一类区域: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20元/小时。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镇市:珠山区;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余市:渝水区;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市:信州区;吉安市:吉州区;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8元/小时。南昌市的进贤县、安义县;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新余市:分宜县;鹰潭市:余江县、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县、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上饶市:广丰区、上饶县、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抚州市:东乡区、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劳动基准,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劳动者保障的国际惯例。政府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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