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就业的,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具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及人事档案接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持毕业院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报到,办理申报户口、接转档案等相关手续。离校后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后实现初次就业时,由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就业报到证》上一次性签注就业手续。已在京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工作的,不再办理在《就业报到证》上签注调整意见的手续,工作变动时,均按照人员调动程序办理档案接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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