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安全事故的四大因素有:
1、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等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或强度不够等状态;
3、管理上的缺陷。技术和设计上缺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人员安排不当、劳动组织不合理等缺陷;
4、不安全的环境因素。照明不足、通风不足,温度、湿度不良,过度噪音等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
1、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
2、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
3、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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