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自杀,如果构成犯罪,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能会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将自杀进行犯罪评价,但是自杀的原因很复杂,有些自杀是由他人恶意教唆引起的。这种情况下,就具有了社会危害性,教唆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刑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观点有:
(一)认为教唆他人自杀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观点认为: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实质是借助他人之手达到其杀人的目的,因此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认为教唆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利用对他人的强烈影响力,或利用他人的不知或无知,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实行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自杀行为。
(三)认为教唆他人自杀构成共同犯罪。
(四)认为教唆他人自杀应当构成独立的罪名,即构成教唆他人自杀罪。将教唆他人自杀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是通说,但是我们认为这样做有类推适用之嫌。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处罚,是类推适用,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是教唆他人自杀也确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责任。目前,通说的观点认为,教唆、帮助自杀并非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但由于行为人的教唆、帮助行为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提供了原因力,即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一般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由于自杀者本人具有意思决定的自由,因而教唆、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宜依照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将自杀进行犯罪评价,但是自杀的原因很复杂,有些自杀是由他人恶意教唆引起的。这种情况下,就具有了社会危害性,教唆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刑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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