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私放高利贷的行为不能成立非法经营罪。私放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兼具合法和非法部分。纯粹的私放高利贷行为不成立犯罪,私放高利贷的同时并未实施其他致罪行为的应按无罪处理,但为筹集放贷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高利转贷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