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立案侦查,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拓展延伸
刑事诈骗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及责任界定
刑事诈骗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及责任界定是指在处理诈骗犯罪案件时,确定哪个法院或执法机关具有管辖权,并明确相关责任的界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刑事诈骗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于被害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然而,对于跨地区、跨国界的诈骗案件,管辖权归属可能涉及多个法院之间的协调和合作。责任界定方面,诈骗案件的责任主体通常是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应当符合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对于涉及组织、指使、协助等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界定也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因此,在处理刑事诈骗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管辖权归属和责任界定的相关因素,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得到妥善处理。
结语
公安机关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的机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其他机构不得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时,可以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可以由其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在处理刑事诈骗案件时,需要明确管辖权归属和责任界定,确保案件依法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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