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一方迟延支付少部分房款另一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延期交房
商品房买卖或者其他商事交易中,在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面临的是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当应当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依约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峻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在后履行一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赋予了后履行一方的一种权利,即先履行抗辩权,它具有暂时阻却履行合同义务的效果而不被认为是违约。《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该条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任一方都对对方负有合同义务;
(2)合同约定了给付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后履行一方就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就违约部分行使相应的先履行抗辩权,可暂时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直至对方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完全符合约定之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的适用条件包括,履行的合同中双反都应该有自己的应该履行的义务,然后合同还约定了履行的义务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并且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规定一时抗辩权有几种呢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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